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是用于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大陆境内的公民身份证明文件。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起,一直到1984年4月6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并没有身份证件,证明身份需用户口簿、介绍信等。有消息称建国初时有人提出制作一种身份证件代替户口簿和介绍信,但没有实现。
1984年4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试行条例》,公安部的工作人员开始进行有关技术和具体实施方法的研究,在自行研制并且借鉴外国之后,第一代居民身份证的形式被确定为聚酯膜塑封的单页卡片。1984年至1991年,北京、上海、天津等大城市开始进行试行身份证制度。生活在北京的中国歌剧舞剧院女高音歌唱演员单秀荣成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份居民身份证的拥有者。
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12次会议批准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条例中规定所有年满十六岁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除服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依照法律正在服刑的犯人和被劳动教养的人员之外)都应当申领居民身份证。从此公安部开始统一印制、公安机关开始负责颁发和管理第一代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居民身份证制度开始实施。
一直到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累计制作颁发居民身份证11.4亿份,实有持证人数达9.6亿。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证件的发放范围不够全面、制作工艺落后容易造假证、执法人员查验居民身份证的法制空缺的问题凸现,为应对这些问题和信息时代的到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制定工作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研发工作开始了。
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代替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扩大了证件发放范围,法律规定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可申领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公民,也可以根据自愿,申领居民身份证。法律确立了第二代身份证的设计方向:居民身份证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这样可以适应信息时代的需要,增大伪造难度,减少鉴别真伪的难度(用专用读卡器即可)。
居民身份证(包括一、二两代)上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情况同时用中文和当地通用文字)表示以下项目:
此外第一代身份证上有持证人的黑白照片,第二代是彩色的。
1984年,有关各方曾就居民身份证是否要有“婚姻状况”、“职业”等内容进行过争论和探讨,综合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的实际情况,最终没有成为身份证内容。
199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建立了公民身份号码制度,把原本在申领居民身份证时才确立的15位居民身份证号码,替换为出生时编排的终身不变的唯一的18位代码,即公民身份号码。公民身份号码的不仅应用在居民身份证上,也运用于其他领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如下情况是需要使用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遇有下列情形时,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经出示执法证件可查验居民身份证:
聚酯膜塑封,后期使用激光图案防伪。
第二代身份证是非接触式IC芯片卡,有定向光变色“长城”图案、防伪膜、光变光存储“中国CHINA”字样、缩微字符串“JMSFZ”(漢語拼音:JuMinShenFenZheng,居民身份證)、紫外灯光显现的荧光印刷“长城”图案等防伪技术。